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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上訴人
陳建助

      陳和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元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804,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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