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英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年度
重上字第291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0月
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
第一項命上訴人將坐落附表如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民國105年2
月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2)建物(面積389.04平方公尺)
清除,及返還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786,101元(15,235元1,162.67
㎡+15,235元1,186.27㎡=17,713,277.45元+18,072,823元=
35,786,1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4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