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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范金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