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范金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