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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訴人
陳癸蒼

以上上訴人與王瓊珮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命上訴人拆除如原判決附圖所示127〈1〉部分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4,280元

(此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為76.78平方公尺,依起訴時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2,559元計算為964,280元,計算式:

12,559×76.78=964,28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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