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陳癸蒼
以上上訴人與王瓊珮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命上訴人拆除如原判決附圖所示127〈1〉部分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4,280元
(此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為76.78平方公尺,依起訴時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2,559元計算為964,280元,計算式:
12,559×76.78=964,28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