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
- 原告
- 陳重光
- 被告
- 鄭許美子
以上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8,84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
170,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以上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8,84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
170,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