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文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3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6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3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64
元。又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二分之一。」本案係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同時亦包括給付工資之
請求,應暫免徵收上開裁判費2分之1。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32,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