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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文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3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6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3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64

元。又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二分之一。」本案係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同時亦包括給付工資之

請求,應暫免徵收上開裁判費2分之1。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32,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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