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 債務人
- 林酉宸即林旭
- 送達代收人
- 陳乃珠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送達代收人
- 林裕民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送達代收人
- 王文宏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送達代收人
- 蘇志成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送達代收人
- 羅建興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送達代收人
- 陳世雄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送達代收人
- 楊景鈞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送達代收人
- 陳飛宏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送達代收人
- 洪慧敏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送達代收人
- 黃蘭雰
- 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華
- 送達代收人
- 高鈺雯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彬
- 送達代收人
- 劉德明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送達代收人
- 蘇品如
- 債權人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送達代收人
- 蘇品如
- 債權人
-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紹源
- 送達代收人
- 林雅慧
- 債權人
- 黃財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附卷可稽。經查,債務人名下有臺南市○區○○里○○路00巷00弄00○ 0號之未經保存登記建物,前曾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二次拍賣程序未拍定,嗣債權人黃財望雖聲明承受,惟又撤回執行之聲請,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足認該建物屬不易變價之財產,為求清算程序迅速進行,應返還予債務人;而債務人名下1995年出廠之汽車,殘值甚微,亦無處分之實益;至於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解約金尚餘新臺幣(下同) 8,389元,已解交至本院,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30日國壽字第105031502號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3月31日中壽保規一字第1050000928號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 8月16日(105)三法字第00673號函、106年執案字第 760號收據等可資為證。綜上所述,債務人可用以清償債務之財產為 8,389元,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清算財團財產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編 號│ 財 產 │處分方式 │ ├───┼─────────────────┼───────┤ │ 一 │臺南市南區省躬里灣裡路62巷40弄67之│為不易變價之財│ │ │1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產,返還債務人│ │ │說明: │ │ │ │⒈前經債權人黃財望聲請執行,經本院│ │ │ │ 104年度司執字第84293號給付票款強│ │ │ │ 制執行事件受理,經二次拍賣未拍定│ │ │ │ ,雖債權人黃財望最終於公告應買程│ │ │ │ 序承受,惟嗣撤回聲請終結在案。 │ │ │ │⒉債權人黃財望已於本件清算事件中表│ │ │ │ 示,不願承受該建物 │ │ ├───┼─────────────────┼───────┤ │ 二 │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8,389元 │由本院逕予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