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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39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9號

原告
高鄭月娥

      高華真

      高振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134期佃北(二)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間因105年訴字第1339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內容無效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3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