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26號
- 原告
- 即上訴人
- 辜豐駿
- 法定代理人
- 辜逸恒
- 被告
- 即被上訴人
- 洪志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2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