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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26號

原告
即上訴人
辜豐駿
法定代理人
辜逸恒
被告
即被上訴人
洪志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2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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