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6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黃王翠蘋
- 上訴人即原告
- 黃茂松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黃瓊玉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温王麗玲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