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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6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王翠蘋
上訴人即原告
黃茂松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瓊玉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温王麗玲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