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吳忠田
孫海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榮禮間因105年度訴字第91號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吳忠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225,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㈡孫
海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27,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上訴人均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