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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吳忠田

      孫海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榮禮間因105年度訴字第91號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吳忠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225,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㈡孫

海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27,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上訴人均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