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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永成

      陳敏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石生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3,368,967元(詳如附表所示),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94,48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總 計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    │(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
├─┼─────────┼───────┼─────┼────┼─────────┼──────┤
│1 │臺南市安南區國聖段│3,601元    │2108.91  │全部  │7,594,185元    │13,368,967元│
│ │741地號土地    │       │     │    │         │      │
├─┼─────────┼───────┼─────┼────┼─────────┤      │
│2 │臺南市安南區國聖段│7,100元    │346.42  │全部  │2,459,582元    │      │
│ │741-1地號土地   │       │     │    │         │      │
├─┴─────────┴───────┴─────┴────┴─────────┤      │
│                                        │      │
├─┬─────────┬─────────┬──────┬────┬──────┤      │
│ │ 建    物   │  門牌號碼    │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訴訟價額  │      │
│ │         │         │      │    │      │      │
├─┼─────────┼─────────┼──────┼────┼──────┤      │
│3 │臺南市安南區國聖段│臺南市安南區安明路│3,315,200元 │全部  │3,315,200元 │      │
│ │166建號      │4段1259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