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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訴人
香港商桂盟鏈條工業有限公司即桂盟企業(香港)有
即原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文英
被上訴人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華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658,068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謝蕙如,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收費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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