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0號
- 原告
- 楊銨妤即楊淳立
- 訴訟代理人
- 蘇小津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23 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8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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