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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6號

上訴人
南臺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開政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226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660元(非財產權部分4,500元+財產權

部分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