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6號
- 上訴人
- 南臺科技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戴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開政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226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660元(非財產權部分4,500元+財產權
部分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