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啓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宜瑾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821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1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宜瑾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821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