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乃仕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逸嫻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3,6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2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