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6號
- 上訴人
- 劉昆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思賢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8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思賢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8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