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振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吳和尚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892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46,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2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吳和尚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892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46,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