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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3號

上訴人即原告
張晴翔
送達代收人
黃盈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長榮大

學、陳伈慧、陳妙齡、吳佩芝、魏志濤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廢棄

,上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上訴聲明第3項則係請求被上訴

人刊登報紙回復其名譽,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

,及上訴聲明第4項請求被上訴人應發給教師聘書予上訴人,均

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4,500元。共計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41,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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