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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返還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上訴人即原告
吳尚真
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律師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鄭智元

間返還股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590,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3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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