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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訴人
香港商桂盟鏈條工業有限公司即桂盟企業(香港)有
即原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文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489,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8,06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