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田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師霖、黃坤山間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
第63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94萬91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