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1號
- 原告
- 銜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4,2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4,2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