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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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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盧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4,2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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