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號
- 抗告人
- 白海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