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6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陳靜芬
李耀明
蔡金灯
王嘉慶
蔡瑞祥
祖怡華
姜明輝
黃志華
蔡盛良
劉桂鴻
蔡靈佳
蔡銘宗
蘇婕睿
沈旺隆
史國明
施慧娟
邱黃麗嬌
林坤鍊
孫銘聰
陳慧桑
劉永仁
蘇淑麗
顏蕾真
顏怡青
周建州
許政國
梁庭禎
潘一虎
葉麗君
姚碧東
郭有惠
莊惠蘭
蔡秀妮
劉寶月
杜昆穆
視同上訴人 王玉雅
范智凱
吳秀蘭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其等與被上訴人林靜女
、方燕珠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
本事件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8,000
元【7,800元(系爭土地106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160平方公
尺(原告主張通行被告土地之面積)=1,248,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