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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6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6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靜芬

       李耀明

       蔡金灯

       王嘉慶

       蔡瑞祥

       祖怡華

       姜明輝

       黃志華

       蔡盛良

       劉桂鴻

       蔡靈佳

       蔡銘宗

       蘇婕睿

       沈旺隆

       史國明

       施慧娟

       邱黃麗嬌

       林坤鍊

       孫銘聰

       陳慧桑

       劉永仁

       蘇淑麗

       顏蕾真

       顏怡青

       周建州

       許政國

       梁庭禎

       潘一虎

       葉麗君

       姚碧東

       郭有惠

       莊惠蘭

       蔡秀妮

       劉寶月

       杜昆穆

視同上訴人  王玉雅

       范智凱

       吳秀蘭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其等與被上訴人林靜女

、方燕珠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

本事件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8,000

元【7,800元(系爭土地106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160平方公

尺(原告主張通行被告土地之面積)=1,248,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