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4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訴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俊欽、廖絃伶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