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徐清福
- 送達代收人
- 洪凰真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三皇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
訴,惟查上訴人上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9,3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應暫免徵收上開裁判費2分之1,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
為27,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