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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再字第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楊佳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再字第1號

抗告人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106年度家再字第1號聲請再審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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