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再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再字第1號
- 抗告人
-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106年度家再字第1號聲請再審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再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106年度家再字第1號聲請再審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