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3號
- 上訴人
- 麗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昭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2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