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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3號

上訴人
麗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2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