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林富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雪玉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號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雪玉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