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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1號

上訴人
青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元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合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301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1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