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月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翠紋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9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33,8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