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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9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月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翠紋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9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33,8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9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