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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號

請求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號

抗告人
白海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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