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弘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然本件上訴人係因請求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2分之1,是上訴人於本件訴訟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8,3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