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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弘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然本件上訴人係因請求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2分之1,是上訴人於本件訴訟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8,3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獎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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