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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續更一字第1號

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續更一字第1號

原告
張慧慈(即張凝華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容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原告
蔡秉陽即蔡乃文(即張凝華之承受訴訟人)

      高浣馨(即張凝華之承受訴訟人)

      蔡智強(即張凝華之承受訴訟人)

      蔡智雄(即張凝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嚴建設有限公司、李春生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理由第二項所示事項。

理由

一、本件原訴(本院102年度重續字第1號)已判決確定,而原告於原訴審理進行中所為訴之追加,雖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裁定駁回其追加,惟該駁回追加之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抗字第70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36號民事裁定撤銷確定,先予敘明。

二、原告應提出明確之被告姓名、可送達住所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事實理由之書狀,並附繕本,以利訴訟進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續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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