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俊欽、廖絃伶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