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漢川
林漢珍
顏林雪香
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即原告林美容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上訴人僅為一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