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4號
- 原告
- 胡舜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于屏即江秋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于屏即江秋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