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6號
- 原告
- 洪崇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黃士展等三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牆
壁及鐵皮屋頂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之面積,以及被占用部分之客觀
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倘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65萬元,原
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7,335元,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