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4號
- 上訴人
-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明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明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0元(見本院卷第149 -15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200 元,扣除上訴人提起上訴時繳納之26,002元,尚應補繳203,1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