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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4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4號

上訴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明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0元(見本院卷第149 -15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200 元,扣除上訴人提起上訴時繳納之26,002元,尚應補繳203,1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