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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59號

給付損害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9號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送達代收人
劉燕蓉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宗儒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楊宗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825元(本件訟訴標的為美金58,000元,以

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之日即106年7月13日之臺灣銀行買入美

金匯率30.13計算,為新臺幣1,747,5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7,825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

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5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損害賠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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