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9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送達代收人
- 劉燕蓉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宗儒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楊宗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825元(本件訟訴標的為美金58,000元,以
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之日即106年7月13日之臺灣銀行買入美
金匯率30.13計算,為新臺幣1,747,5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7,825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
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