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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號

清償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號

原告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和

原告因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玫青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玫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

110元,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代墊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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