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號
- 原告
-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和
原告因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玫青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玫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
110元,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