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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上訴人
許秋月
送達代收人
蕭麗琍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毓琳等因107年度訴字第852號請求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774,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