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 上訴人
- 許秋月
- 送達代收人
- 蕭麗琍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毓琳等因107年度訴字第852號請求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774,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毓琳等因107年度訴字第852號請求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774,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