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進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鄭銘謙
- 訴訟代理人
- 黃齡慧
- 複代理人
- 謝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選字第27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2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選字第27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