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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27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雯娟游育倫吳金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進章
被上訴人
即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鄭銘謙
訴訟代理人
黃齡慧
複代理人
謝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選字第27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選舉第一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2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