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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給付勞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綠森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紹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給付勞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26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9,098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9,409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勞務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