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孫鈴堯
- 送達代收人
- 陳麗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
慶龍及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榮彬、孫久悌、翁純敏、孫兆玓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7,960,377元(即原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