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46號
- 抗告人
- 呂宗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鈞婷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年6月7日107年度事聲字第46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4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鈞婷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年6月7日107年度事聲字第46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