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盧燈茂
- 訴訟代理人
- 丁士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易佑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67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先位、備位之客觀合併,應以價額最
高者定之,僅以先位聲明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