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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回復繼承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漢川

      林漢珍

      顏林雪香

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即原告林美容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上訴人僅為一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